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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 公开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2017-08-01浏览量:1225次

       据悉,《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已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一次审议。为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更好地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昨日,《修订草案》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提请省人大常委会继续审议。
 
细化按日连续计罚情形      设立有奖举报制度
 
       《修订草案》细化了按日连续计罚情形,明确了六种按日计罚行为,包括没有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违法排放、倾倒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危险废物等有毒物质的;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排放总量控制排放污染物的;通过烟气旁路、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按照规定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排放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以及其他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修订草案》指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环境保护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开举报方式。接受环境保护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可以对举报人给予适当奖励。
 
针对多种噪声污染行为      细化法律责任 提出处罚规定
 
        目前,噪声污染在环境污染投诉中占比较大。《修订草案》对噪声污染防治作了明文规定。针对工业企业、金属加工、石材加工等多种噪声污染行为,《修订草案》还细化了法律责任,提出了处罚规定。
 
        根据《修订草案》,高考、中考期间在噪声敏感区域排放噪声污染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修订草案》明确,在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以及学校、医院、机关周围200米范围内,禁止从事产生噪音和振动污染的生产、娱乐、集会等相关活动。违反规定者,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你的小小建议,或将改变自己以及周围人的生活。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在8月27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直接通过四川人大网在线提交;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成都市中南大街1号四川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规处(邮政编码:61004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建议”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至:179639834@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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