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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电力、钢铁、化工等领域节能降碳项目可获20%投资支持!

发布时间:2025-10-16浏览量:20次

10月1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节能降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节能降碳项目管理,切实发挥投资效益,助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


《办法》明确,中央预算内投资将聚焦六大支持方向,其中多个领域与环保行业密切相关。在重点行业领域节能降碳方面,明确支持电力、钢铁、有色、建材、石化、化工、机械等重点行业节能降碳改造,同时支持以工业园区、产业集群为载体的规模化节能降碳改造,以及供热、算力等基础设施节能降碳改造;煤炭消费清洁替代领域,支持食品、烟草、纺织、造纸、印染等行业燃煤锅炉、工业窑炉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循环经济助力降碳领域,涵盖园区循环化改造、再生资源循环利用和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以及退役设备再制造、“以竹代塑”基础设施建设及产品应用推广;低碳零碳负碳示范领域,重点支持零碳园区供能设施建设、绿色甲醇生产及规模化碳捕集利用与封存(CCUS)项目;碳达峰碳中和基础能力建设,支持碳排放计量、统计、核算、监测等基础能力建设。在支持标准上,《办法》规定,重点行业领域节能降碳、煤炭消费清洁替代、循环经济助力降碳、低碳零碳负碳示范等项目,支持比例均为核定总投资的20%;地方政府投资的碳达峰碳中和基础能力建设项目,东、中、西、东北地区支持比例分别为60%、70%、80%、80%,中央和国家机关相关项目原则上全额安排。


申报要求方面,《办法》强调,支持项目需前期手续齐全、具备开工条件,不得用于已完工(含试运行)项目。项目单位申报时需提交资金申请报告,包含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建设内容、前期手续落实情况等十大内容,年综合能耗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重点行业节能降碳项目,还须提供节能诊断报告。


《办法》同时强化监督管理,明确项目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内容、挪用资金,若出现弄虚作假骗取投资、资金沉淀超6个月等情形,将面临收回资金、1-3年暂停受理投资申请等处罚。省级发展改革委可依据《办法》制定地方管理细则,进一步推动政策落地。


来源:国家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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