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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都实施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前置管理

发布时间:2014-06-30浏览量:1521次

      据悉,为规范成都市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管理工作,严格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将实施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前置管理。
        根据《关于实施涉及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总量控制指标前置管理的通知》要求,建设项目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之前,应先取得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竣工环保验收及投入使用后,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得超过依法取得的总量控制指标;对按规定应申领《排污许可证》的建设项目,《排污许可 证》核定的总量不得超过依法取得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按照审核基本程序,区(市)县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其总量控制指 标由区(市)县自行审核和平衡,平衡方案报市环保局备案;市环保局审批的建设项目,应填报《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审核表(试行)》,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对其总 量控制指标初审后,提出新增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平衡方 案,报市环保局审核;省级(含)以上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市环保局按照以上程序初审其指标大小、来源后,向省环保厅报送建设 项目总量控制指标相关确认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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