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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19-01-02浏览量:1332次

新修订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12月29日,《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实施座谈会在成都召开。此次修订调整较大,由原来的三十六条增加到八十八条。按照会议安排,会议对修订的背景和过程、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作了简要介绍,相关部门领导对如何贯彻落实工作进行了发言。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侯晓春、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杨筠、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代永波及省级有关部门负责人出席了座谈会。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杨筠在座谈会上表示,随着我省经济社会快速发展,面临着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率低,重点区域大气环境问题突出,区域联防联控和重污染天气应急还需加强等问题。我省已有的《实施办法》已不适应现实需要。这次修订,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关于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的重大决策部署,细化环保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上位法的规定,解决突出问题,为我省打赢蓝天保卫战提供法治保障。
 
《实施办法》的修订,结合四川实际,进一步明确细化上位法规定,增强法律的操作性、规范性、约束性。其中,细化工业和能源、车船机械、施工扬尘、农业及其他污染重点领域防治措施,补充秸秆露天焚烧、燃放烟花爆竹和祭祀烧纸等防控规定。突出医院、学校、幼儿园、养老院、交通运输场站等场所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增加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动态抽检的规定。对产生扬尘和异味、废气处理的行业或者行为作了衔接规定。强化了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建立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机制,细化按照预警级别采取的应急措施,规定可能发生重污染天气的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业应当采取的防治措施。
 
2017年我省“大气十条”实施成效被国家终期考核为优秀。全省优良天数率为82.2%,PM2.5平均浓度为48.1微克每立方米,全面完成国家考核目标。2018年1-11月,全省未达标城市PM2.5平均浓度41.4微克每立方米,同比下降7.4%;全省优良天数率85.3%,同比提高1个百分点,截至今年12月24日,我省提前7天完成今年国家考核目标,预计全年的优良率可达到85%左右,将提前完成2020年全省优良天数率83.5%的目标任务。成都市提前24天完成年度目标任务,9月26日获得了联合国2018年度全球绿色低碳领域先锋城市蓝天奖。
 
四川生态环境厅厅长于会文在座谈会上表示,“下一步,我们将以贯彻落实《实施办法》为抓手,继续坚持大气污染防治不靠天吃饭、不搞一刀切、不影响经济发展、不达目的不松劲,把成都平原、川南地区大气污染治理作为全省环保‘一号工程’, 始终做到‘五个精准’。”不间断开展明查暗访,强化卫星遥感、无人机、蛙鸣系统等技术运用频次,精准锁定违法企业和污染源,对超标排放、偷排漏排等突出环境违法行为严惩重罚、绝不姑息。同时,更多调动市县和部门力量,形成齐抓共管的强大合力。联合执法,精准打击。同时,加快空气质量网格化微站建设,积极搭建“天地空一体化”监测平台。特别是重污染天气来临前,加大与气象部门的联合研判频次,推动预警预治更为精准。
 
随后,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徐一心、经济和信息化厅党组成员、盐务局局长赵辉分别就《实施办法》的贯彻实施作了发言,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代永波就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学习贯彻《实施办法》作了安排部署。
 
最后,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侯晓春在座谈会上对宣传贯彻好《实施办法》提出了三点意见。“我们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政治担当,将学习贯彻《实施办法》与深刻领会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有机结合起来,以法律的武器治理污染、用法治的力量保卫蓝天,努力实现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保护协同发展,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对美好环境的获得感和幸福感。”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实施办法》修订实施的重大意义,突出重点内容,认真做好《实施办法》的学习宣传;依法履职尽责,切实抓好《实施办法》的贯彻实施。特别是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要坚决查处和打击污染大气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用铁的手腕震慑违法犯罪分子。要进一步加强与生态环境部门的通力协作,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长效机制,夯实法律责任,形成治污合力,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和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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