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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方位解读《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稳定标准》

发布时间:2017-09-18浏览量:1318次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标函[2015]274号文下达的编制任务,通过研究国内外污泥稳定处理工艺和要求,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主编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 稳定标准》(CJ/T 510-2017,以下简称“标准”),于2017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

 
1、污泥稳定的定义
 
污泥稳定主要包含两方面的含义:一是降低污泥有机物含量,使其不易腐败发臭;二是减少污泥中的病原体。“标准”对污泥稳定的定义为:污泥通过生物、化学或物化处理,使处理产物达到不易腐败发臭、控制病原体等要求。
 
2、污泥稳定工艺
 
污泥稳定处理工艺包括生物、化学或物化方法,生物处理工艺包括厌氧消化、好氧发酵和好氧消化等;化学或物化处理工艺包括热碱分解、石灰稳定、热干化和焚烧等。“标准”的污泥稳定处理工艺包括厌氧消化、好氧发酵、好氧消化、热碱分解和石灰稳定。其中,石灰稳定工艺需要消耗大量石灰,污泥减量化程度较差,也不利于后续资源利用,但考虑到污泥用于生产水泥熟料、路基建材或填埋时,石灰稳定仍是可选择的处理方法之一,为规范现有设施的运行,仍将石灰稳定纳入标准范围。
 
此外,当污水处理工艺采用长泥龄方式运行时,产生的污泥在污水处理阶段就能达到稳定。参照污泥好氧消化工艺的稳定指标,当污泥的比耗氧速率低于2.5 mgO2/(g VSS˙h)时,可判定该污水处理系统产生的污泥达到稳定要求。
 
3、污泥稳定指标
 
污泥稳定指标根据污泥处置利用途径、稳定处理工艺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因此无法提出类似污水污染物排放一级A、一级B、二级这样统一的标准,需针对不同的稳定处理工艺提出各自适用的指标。
 
“标准”将污泥稳定指标分为产物控制和过程控制两类:前者是对污泥稳定处理产物的控制要求,结合污泥稳定定义,主要从有机物去除率和粪大肠菌群两方面提出控制指标;后者是污泥稳定处理过程中的控制参数,包括温度、时间、脂肪酸、总碱度等指标。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其中一类指标进行稳定评价。同时,考虑到技术进步的可能,对于改良工艺要求处理产物达到控制指标,对过程控制指标则不作要求。
 
3.1厌氧消化控制指标
 
污泥经常规厌氧消化处理后,控制指标包括有机物去除率和粪大肠菌群菌值。
 
常规污泥厌氧消化的过程控制指标包括温度、固体停留时间、脂肪酸(VFA)、总碱度(ALK)以及脂肪酸和总碱度之比(VFA/ALK)。常规厌氧消化的温度应控制在(35±2)℃,固体停留时间大于20 d。脂肪酸和总碱度反映了产酸菌和产甲烷菌的平衡状态,是厌氧消化系统是否稳定的重要指标。根据国内外运行经验,厌氧消化污泥的VFA应小于300 mg/L,ALK应控制在2 000~5 000 mg/L,VFA/ALK控制在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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