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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发布《四川省固定污染源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发布时间:2017-07-20浏览量:1481次

       日前,《四川省固定污染源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已经印发。标准对四川省固定污染源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对VOCs排放做了详细的规定。全文如下: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 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
《四川省固定污染源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减少挥发性有机物对大气环境的污染,进一步强化大气环境治理,推动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我省组织编制了强制性地方标准《四川省固定污染源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经省政府2017年6月30日批准同意,现予以发布。
 
标准编号及名称为:
 
DB51/2377-2017四川省固定污染源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自2017年8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四川省固定污染源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7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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