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02-27浏览量:1902次
2018年2月25日,四川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通知,决定自2月26日起,开展为期两个月的岷、沱江流域污水处理和防治的督查工作,到4月30日结束。
《通知》指出,此次督查按照“自查自纠、见责见人、定时定量、清单管理”基本原则,根据四川省水环境实际,选取岷、沱江流域作为试点,旨在进一步筑牢长江上游生态安全屏障,摸索污水处理处理和防治的方法,强化督查经验,建立健全环境质量稳定达标保障机制,加快推进重点流域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通知》明确,督查范围以岷、沱江主要干、支流流经城市和污染源集中区域为主,包括阿坝州、成都、自贡、泸州、德阳、内江、乐山、眉山、资阳等9市(州),并根据实际情况,强化重点督查。督查内容主要包括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四川省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16〕42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围绕加快改善岷江、沱江流域水环境质量的核心任务,聚焦决策部署落地、工作责任落实、治理推进有序等方面的情况。可以说现在污水处理及防治已成为刻不容缓的保护环境的一项重大举措。
《通知》强调,强化督查组分为巡回督查和驻点督查,并分设岷江组、沱江组,巡回督查组由相关厅局各派两名人员分别进入岷江组、沱江组组成2个督察组,独立对岷江和沱江流域开展巡回督查,驻点督查组由环境保护厅成立8个现场组(每组20-28人)开展督查,并对岷、沱江流域污水处理及防治的问题给与极大重视。
《通知》要求,各督查组要紧紧围绕地方党委、政府及部门水污染责任落实情况开展督查,强化严督严查,重点盯住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问题,通过督查切实传导压力,推动地方真正把工作抓实,期间对于各个地方的污水处理及防治也要重视起来。同时,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风廉政建设的相关规定,不安排与督查无关的活动。如督查期间出现督查组人员违法违纪违规情况,将移交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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